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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張升星

  • 當事人
    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己○○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元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己○○自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債權人清冊、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更生償債計畫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或第四十六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4月29日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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