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為 6,572,460元(有擔保債務4,377,000元、無擔保債務2,195,460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含扶養費、房屋貸款)共計 65,264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幼稚園擔任老師每月約30,000元。而債務人所提之償還計畫表針對無擔保債務2,195,460元,僅願分6年24期,每期償還30,000元(1個月10,000元),共計720,000元,清償比例為約32.79%而已,然債務人針對有擔保債務即房屋貸款,却每月願償還30,000元(償還計畫表之金額,但於本院訊問時稱每月27,000元)。如是,顯然對無擔保債權人不公平。是縱使本院准予開始更生,其更生方案亦難取得債權人之可決{對無擔保債權人不公平,債務人 6年後仍保有房屋(設定義務人為配偶所有,債務人為借款人),本院亦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從而,更生程序之進行僅在浪費社會資源,債務人之請求即屬欠缺程序保護之正當性。矧,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亦保住房屋,若進入清算程序,將拍賣債務人之房屋以清償債務,亦與債務人聲請更生之本旨不符,附予敘明。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多為百貨公司(中友百貨、新光三越百貨、衣蝶、廣三崇光百貨)、服飾(合興泰公司 、H2O、歐妮公司、克麗緹娜、主富服飾、UNICON 、ANT、巧巧服飾、萊徠服飾、向暘服飾、赤色地帶牛仔名店、深福服飾、京帛服飾、碧芮國際事業、CANTOW 、BUM、摩曼頓企業、高堤兒企業、女人一生、麗兒采家、銀鯨公司、萱名店、HANG TEN、艾麗娜精品服飾店、BOSSINI 、雅痞服飾、奇雅皮飾行、信宏國際開發、儀大公司、政峰公司)、旅遊(協成旅行社)、鞋(巧匠鞋舖、長江鞋業、紅不讓皮鞋)、百貨行(坤地百貨行、)、生活精品(名佳美、格倫精品、美華泰、四季精品、東妮精品。小喬名店)、食品(皇家蛋糕)、婦幼用品(小倆口婦幼生活用品、CHICCO、超級寶貝、愛的世界、瑪莉婦嬰用品、媽媽寶寶、佳琪美容美髮材料行、 333蘋果童裝、麗嬰房、百事特、小袖子童裝專賣、蔓莉兒兒童服飾精品店、夢奇蒂童裝店、青蛙媽媽寢飾精品店、郁儒精品童裝店、優生寶寶用品商)、其他大額消費(嘉通國際行銷、子瀠生物科技、捷達環球貿易、易達流通事業、TO、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等(小額未列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且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對於其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所載「堂意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之母親許月嬌經營)投資額、股息股利所得資料,債務人竟答稱我沒有拿到錢等語,惟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上却載有自「堂意企業有限公司」匯入之款項(96年10月24日130,000元、96年11月26日50,000元、96年12月13日70,000元)。如是,債務人即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所稱「到場不為真實陳述」之情。縱不論及此,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是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