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丁○○
- 代理人
- 蘇慶良 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代理人
- 謝天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王志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代理人
- 蔡宗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代理人
- 江文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平
- 代理人
- 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代理人
- 林怡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顏雅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徐中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代理人
- 趙景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丁○○自中華民國98年 7月24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7年 7月29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8年 6月16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 (下同) 2,895,843元債務,僅願分8年96期每月償還10,000元,合計960,000元,償還33.15%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於91年4月8日透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180,000元 、91年12月31日透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100,000元、93年6月 2日透過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730,000元 ,本應在代償之過程中知所節制控制消費,惟債務人嗣後之消費態樣為百貨公司(廣三崇光百貨、新光三越百貨、中友百貨、來來百貨、豐洋興業)、服飾(領航服飾、寶蕾服裝行、老牛皮、慕格服裝行、大犀牛牛仔系列專門店、長江鞋業、A&D、伊蕾名店、NET、眼花撩亂)、休閒娛樂(歐跑公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北港溪溫泉山莊、銀櫃 KTV、錢櫃企業公司、群健有線電視、森輝旅遊)、電訊(台灣電店)、汽車百貨(百昇汽車精品百貨、中部汽車公司、亮佳汽車修配廠)、電子(祺安公司、燦坤3C、順發3C、大同綜合訊電公司)、飲食(探索咖啡、漢王天鵝湖店、山景餐廳、新天地國際實業公司、就是茶都會餐廳)、保險費(國泰人壽)、其他大額消費(善美得國際公司)、預借現金、信用貸款(其他小額未列)等非日常生活所需,而屬奢侈、浪費之消費,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雖有現金200,000元 ,惟嗣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8年 6月11日訊問時債務人陳稱該筆存款為母親辦後事之用,現在已還給親等語,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如是,債務人已無其他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