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吳清文、乙○○、甲○○、韋力行
- 當事人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永鴻、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雅蘋、丙○、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許雅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丁○○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45歲,目前在台中市各市場自營飲料、果汁販賣,每月營業額約56,000元,淨利約10,000元至15,000元,但與銀行協商時銀行要求之月付金為 4,000元,顯無法負擔。是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債務 2,787,036元),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又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債權人清冊{債務 2,787,036元,其中拍賣不動產不足額2,278,000元,其餘無擔保債務509,036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為證,此外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末查,依據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尚有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96年、97年度之股息收入為10,930元、11,606元,尚須加以處理,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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