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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56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56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亞辰工業社、聰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於│
│  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
│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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