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 抗告人
- 天仁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30日本院駁回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始能提起抗告。玆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
內,另行補正由律師提起第三審抗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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