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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瑞蘭陳文爵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抗告人
天仁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30日本院駁回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始能提起抗告。玆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

內,另行補正由律師提起第三審抗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

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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