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亦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函查結果,經該分局於98年7月22日以中區國稅中縣一字第0980028304號函檢送相對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核定通知書過院,有該函及該函檢附之核定通知書在卷可憑。依該核定通知書所示,相對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分別係於97年7月14日、98年7月6日核定。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97年度聲字第299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及審酌上開事證結果,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2月20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