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之7
- 相對人
- 鑫車停車事業有限公司
之7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鑫車停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8年2月2日就任。茲因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迄今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