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第三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第三人甲○○擔任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第三人會計師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本院97年度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及98年度司字第36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會計師甲○○為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