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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門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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