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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告
勝寶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聯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0,500元(折合新台幣663,7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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