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09號
- 原告
- 奕承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6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96,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9,8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