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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廖顯忠

  • 原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被   告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14,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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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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