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6號
- 原告
- 允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26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4,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17,3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