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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告
允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26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4,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17,3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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