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75號
- 原告
-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3,4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