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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告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3,4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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