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 原 告
- 丙○○
- 原 告
-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 律師
上列原告丙○○等與被告甲○○○○○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