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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2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告
亞太高威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侑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3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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