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2號
- 原告
- 亞太高威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侑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3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