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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王銘

  • 當事人
    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新鋐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七憶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9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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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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