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9號
- 原 告
-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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