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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告
馬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樂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7,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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