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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7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告
中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8,92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8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2.492)計算,折合新臺幣1,589,5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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