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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89號

原告
尚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力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7,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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