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3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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