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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9號

給付運棄證明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勁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運棄證明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678,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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