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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乙○○ 被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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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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