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乙○○、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乙○○ 被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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