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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1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狀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3
費新臺幣284,800元。茲依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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