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 告
- 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本件原告與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
-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 狀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3
- 費新臺幣284,800元。茲依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 ,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 民事第二庭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