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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號

原告
開發亨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7,27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0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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