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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求償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游文科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1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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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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