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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告
乙○○
被告
埸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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