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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0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告
宏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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