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董事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黃文進
- 原告乙○○、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乙○○ 1樓之8 原 告 甲○○ 1樓之8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旭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按本件原告等所提起之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之訴,核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茲限原 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並具體說明本件原告等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為何?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未陳報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等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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