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吳美蒼
- 當事人弘鉅機械有限公司、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弘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95,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