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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王邁揚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丞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之1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丞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之1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8,616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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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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