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許秀芬、黃峻隆、黃佳琪
- 法定代理人許瑞源
- 原告廖耕彬
- 被告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 告 廖耕彬 廖耕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映典 卓昀青 被 告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98年度財綜所更字第48097100482號裁處書及98年度財綜 所更字第48097100494號裁處書為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 序所認定原告是否受裁處罰鍰處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在前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對上開裁處書所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中區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書,再經財政部作成訴願決定書,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作成100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及100年 度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有裁判書查詢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5月26日中高行祥仁100訴00009字第1000001608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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