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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告
乙○○
原告
指定送
被告
匯豐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3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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