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陳文爵
- 當事人乙○○、丁○○、共同、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乙○○ 號6樓 原 告 丁○○ 8號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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