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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乙○○丁○○共同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乙○○ 號6樓 原   告 丁○○ 8號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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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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