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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甲○○與被上訴人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 139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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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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