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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告
乙○○
被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34號;另被告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設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9號。原告乙○○提出聲請移轉管轄狀,稱被告等皆設址於桃園縣,是依民事訴訟第 2條第 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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