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光輝工程行即詹永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
1864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
1864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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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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