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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光輝工程行即詹永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

1864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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