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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陳毓秀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2號上 訴 人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922號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關於原審本訴部分為新臺幣4,21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64,167元;關於反訴部分為新臺幣939,19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79,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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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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