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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2號

返還模具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訴人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922

號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價額關於原審本訴部分為新臺幣4,21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64,167元;關於反訴部分為新臺幣939,19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

79,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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