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6號
- 上 訴 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