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陳添喜
- 當事人李智明、(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8號上 訴 人 李智明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52,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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