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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薇風市場管理委員會)
即被告中科水堀頭市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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