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42號
- 原告
-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建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1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以98年度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3,271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