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2號
- 上訴人
- 林杰宏
- 上訴人
- 李福春
- 上訴人
- 李銘煌
- 上訴人
- 李素泮
- 上訴人
- 李健嘉
- 上訴人
- 李素蕊
- 上訴人
- 林杰志
- 上訴人
- 林美伶
- 被上訴人
- 李銘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5,0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共同訴訟人甲對於判決提起上訴,係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乙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乙,自應列共同訴訟人乙亦為上訴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雖僅由被告林杰宏單獨提起上訴,然依上開說明,自應列其他共同被告同為上訴人,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