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69號
- 原告
-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益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攸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053號),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補字第1456號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7,65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