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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9號

上訴人
欉清桐即精鴻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30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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