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 上訴人欉清桐即精鴻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9號上 訴 人 欉清桐即精鴻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30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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