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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台灣艾德蒙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6,490 元。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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