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3號
- 原告
- 芊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事件,末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