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3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告
芊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事件,末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